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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表述的情況應當要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才能判斷產檢的醫生是否有過錯,如果鑒定有過錯則醫院應當承擔責任。建議你先去申請醫療事幫鑒定,然后再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可以起訴解決。
我們認為,你們支付醫療費用后,由醫院建檔、孕檢和產檢,兩者之間建立了醫療服務關系,醫院多次在為你檢查、晚期產前常規檢查中均未發現你孩子發育畸形和存在不良情況,致使你失去了選擇讓不健康的嬰兒出生的機會,侵害了你們的民事權利?;螊雰旱某錾鷦荼亟o你們產生較大的精神痛苦,而孩子隨著年齡的增長,自身的畸形發育也必將對其心理產生一定的傷害。這源于,醫療保健機構在進行產前醫學檢查過程中未盡到勤勉和忠誠義務導致檢查結論失實,使信賴該項檢查結果的你們相對生育缺陷嬰兒,額外增加撫育、護理及治療費用,蒙受財產上的損失,構成加害給付,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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