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產股份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億元。后來由于房地產市場不景氣,公司年底出現了無法彌補的經營虧損,虧損總額為人民幣7000萬元。某股東據此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公司決定于次年4月10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于3月20日在報紙上刊登了向所有的股東發出了會議通知。通知確定的會議議程包括以下事項: (1)選舉更換部分董事,選舉更換董事長; (2)選舉更換全部監事; (3)更換公司總經理; (4)就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5)就公司與另一房地產公司合并作出決議。 在股東大會上,上述各事項均經出席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通過。 根據上述材料,回答以下問題:(1)公司發生虧損后,在股東請求時,應否召開股東大會?為什么? (2)公司在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過程中,有無與法律規定不相符的地方?如有,請指出,并說明理由?答案分析 (1)公司發生經營虧損后,在股東請求時,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理由是,該公司的未彌補虧損7000萬元已超過注冊資本2億元的1/3。(2)該公司在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過程中,存在以下與法律不符的地方: 召開股東大會應提前30日通知股東,該公司通知股東的時間少于30日; 選舉更換董事長,不屬于股東大會的職權,應由董事會選舉更換董事長;股東大會不能選舉、更換全部監事,因其中有公司職工選出的監事,股東大會只能選舉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 更換聘任公司經理,是董事會的職權,不是股東大會的職權;公司合并決議應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而不是半數以上通過